海關欺詐
什麼是海關欺詐?

當貨物在未支付進口關稅的情況下進口到美國,則會導致海關欺詐。 進口關稅已成為美國政府推進其外交政策和國家利益,及徵收急需的政府收入之重要工具。 如果進口商欺詐規避或嚴重少付這些依法應繳的關稅和稅款,美國政府將會積極尋求執法和追討應繳的關稅。

吹哨者的注意事項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 通常不容易發現此類欺詐行為。 因此,必須有賴於吹哨者的幫助來保護美國政府的收入、維護此美國外交政策的工具並保護國家利益。 吹哨者向美國政府舉報有關海關欺詐的行為可以獲得可觀的金額作為獎勵。 其獎勵金額介乎於美國政府在此案中討回的款項之 15% - 30%,不設上限。 由於每年進口數十億計的貨品,以及過去幾年因中美貿易戰而導致的大量關稅評估,擁有可靠資料的吹哨者可以幫助美國政府追討潛在數十億美元應徵收的關稅和相關罰款。

主要海關欺詐的類型

在複雜的海關欺詐個案中,以下是其中一類型的主要海關欺詐:

大多數的關稅,例如適用於特定關稅稅目的普通關稅、適用於來自特定原產國某些商品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及根據其他貿易救濟措施而徵收的關稅,例如在美中貿易戰中徵收的關稅,是按從價或進口商品價值的百分比而收取。

因此,少報及低估了進口商品的價值將會非法地減少了進口商品的應繳關稅。在許多關稅類別中,稅率可能是進口商品價值的 15%、25% 或甚至高達 300% 以上。

低估關稅可有以下多種形式:

A. 雙重發票
出口商向美國海關出示一張用於計算關稅的發票,但向進口商出示另一張發票,即實際由進口商支付給海外賣方(出口商)的進口商品之真實價格。 這是典型的海關欺詐例子。
B. 關聯方銷售價格未按「公平原則」定價導致低估進口商品價格及關稅
許多美國進口商與他們海外賣家(出口商)都是關聯方。 由於這些公司通常都在屬於同一跨國企業集團旗下或受同一方管理,因此海外出口商和美國進口商之間設定的銷售價格通常不符合美國海關法公平原則定價的規定。 事實上,很多時候這些商品價格根本不是由任何客觀標准而設定,而是按進口商願意支付多少關稅和稅款——通常價格遠低於以公平原則之定價。
C. 未經證實的「首次銷售」索賠
美國海關法允許美國進口商使用首次銷售的價格作為商品進口美國的價格。首次銷售通常使用於供應鏈更上游的價格,價格不包括可能涉及進口交易的中間商貿易公司中某些成本和利潤。雖然這做法通常是合法的,但它必須建基於一些特定條件,例如,首次銷售價值必須是以「公平原則」而定價。許多中間商貿易公司都與生產他們在海外銷售的商品的工廠有關。此外,這些海外關聯方通常根據當地關稅、稅收和間接稅的考慮而定價,卻不是基於「公平原則」估值。進口商故意或疏忽地使用首次銷售價值,而未經美國海關法適當審查和認定為「公平原則」定價則可構成海關欺詐。
D. 從進口商品的價值中拆分權利金及許可費
權利金和許可費屬於應繳稅,兩者一般都跟進口商品相關,(例如,應用於進口鞋類的商標權利金),並且亦是作為進口銷售的條件(即進口商在未支付品牌許可費或商標權利金的情況下不能購買該品牌的商品)。

在此類應稅權利金的情況下,進口商為了避免支付權利金帶來的關稅, 會另外發出單獨的發票以支付這些權利金,該發票表明與進口的商品無關,這是一種常見的海關欺詐計劃。 在許多情況下,這樣把權利金和許可費拆分發票會導致非法避稅。 低估關稅行為尤如進口商的數量一樣多,以上的只是一些比較常見的海關欺詐例子。

進口商品必須按照美國協調關稅表中(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S)十位數字的稅則號列進行分類。進口商品的關稅稅率通常取決於所屬的分項或編號,及其原產地。此外,分項或編號連同其原產地也可能決定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適用性、美中貿易戰中的美國 301 條款關稅或其他貿易救濟措施的適用性。總的來說,不正當的關稅分類通常會導致非法避稅,包括普通關稅和貿易救濟關稅。

關稅分類是海關法中一個複雜的技術領域。最能清晰表現因商品錯誤分類以致海關欺詐的範例是使用與進口商品完全無關的税則子目或附加那些「零關稅」的税則子目。在沒有海關意見或專業建議的情況下,進口商錯誤分類很可能從事海關欺詐行為。  

如上所述,原產地和適用的分項或編號將確定進口商品的關稅稅率,並將根據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中美貿易戰下第 301 條款等貿易救濟措施確定適用性的關稅。此外,商品的原產地也決定了該商品可否進口美國,例如,古巴原產的商品通常在美國都是禁運的,不得進口。

此外,商品的原產地也確定了許多美國自由貿易協定或多邊協定的優惠是否適用,例如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普遍優惠制。因此其關稅優惠反成為了虛假原產地聲明的誘因。

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被廣泛定義為進入美國關稅領土的任何外國原產物品之製造、生產或生長的國家。在現代供應鏈中,這個定義並不是特別有用。事實上,關於進口商品原產地的不準確聲明比想像的容易得多。美國法律中沒有具體規定所謂的海關「原產地規則」或「原產地」。相反,美國 CBP 必要時會參考法院判例、CBP 法規和機構解釋來確定進口產品的原產地。

這裡有兩套有效的原產地規則 (ROO): (1)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2) 優惠原產地規則,用於確定有美國加入的貿易協定下的關稅優惠資格。對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這些規則用於確定從美國享有最惠國 (MFN) 地位的國家(即 WTO 成員國)進口的商品之原產地。如上所述,這些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是評估進口關稅、解決原產地標籤問題和確定商品可否進口的主要依據。

根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於兩大主要標準。首先,產品完全在某國家生長或製造將歸屬於該國家的商品。這稱為「完全取得原則」(Wholly Obtained Principle),比較簡單直接。第二,也是現代供應鏈中最常見的情況,當進口商品由來自多個國家的組件組成,商品的原產地將以「實質性轉型」的原則(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來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商品的原產地取決於其最終發生「實質性轉型」的國家,從而基於名稱、特徵或用途的轉變而產生新的和獨特的商品。

這個標準顯然是主觀的,並且對於外行人在決定什麼足以構成原產地「實質性轉型」並不容易。要確定商品的原產地是要針對其特定事實,甚至 CBP 也承認,什麼被視為「實質性轉型」乃基於「固有的主觀性質」,這些都需要CBP 對那些事實作出解釋, 因此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全球性跨地域和國家的工業與貿易越發普遍,涉及設計、生產、營銷、分銷、支援和送遞給最終消費者,每個步驟都可能發生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部分生產程序亦越來越依賴可能位於第三國的分包商。

即使進口商尋求 CBP 裁決的明確性,CBP的裁決本身來說也是非常複雜,因為在回答哪些流程或程序足以使產品「實質性轉型」的問題,通常都是根據抽象的描述。全球貿易界也就這一點批評CBP和其他海關部門的決定是主觀、不一致和缺乏透明度。

當涉及原產地索賠和由此產生的關稅責任時,即使是吹哨者也不清楚或不知道有否向 CBP 作出不準確的申報。這對於欺詐者來說是有利的,而且非法逃避關稅可以節省大量資金——尤其是根據中美貿易戰下第301條款關稅。

但明顯地,當進口商故意忽略、無視或只是疏忽履行合理關注(reasonable care)的義務,則很容易錯誤報稱商品的原產地,而不符合 CBP 對「實質性轉型」的看法。潛在的吹哨者必須熟悉企業的供應鏈,以識別可能存在商品原產地聲明的問題。雖然這可能是現時許多與貿易相關的公益代位訴訟(qui tam)案件的障礙,但對美國第301 條款底線的影響已經足夠顯著,亦廣泛地讓公司的員工看到這一點,包括是從事財務、稅務、商品、美國進口商的採購和分銷的員工。簡而言之,美國第301 條款的關稅——或避免此類關稅——可使海關問題成為公司各級更需關注和重視的議題。

A. 錯貼標籤
這種類型的原產地欺詐非常直截了當。 這可能是提交給CBP 的入境申報單中聲明的原產地與實際來源不同。 也可能是在實物商品上貼上虛假原產地標籤,並根據虛假標籤填寫入境申報單。

此類錯貼標籤可能導致非法規避反傾銷稅、美國第301條款關稅、不當聲稱免稅待遇,或者僅僅是進口禁運商品。

B. 轉運
根據轉運計劃,商品從原產地出口到第三國,在第三國由承運人處卸下並裝載到新承運人運往美國。 這個不必要的運輸至第三國是用以支持轉運國就是原產地的說法。 儘管如上所述的原產地規則很複雜——但轉運國永遠不會賦予為原產地的說法。 公司員工或競爭對手如發現此類型的欺詐亦可以吹哨者的身份作出舉報。
C. 分散供應鏈
分散交易是最複雜使用不當原產地的欺詐行為。海外製造商會將某部分的供應鏈從一個國家轉移到第三國,以支持商品在第三國進行實質性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的說法並因此以第三國識別為原產地。

通常是指在第三國內進行供應鏈不關鍵或沒有增值性的部分,例如包裝、零件或子組件的組裝、測試和檢驗等。這些從原產地轉移到第三國的步驟多數不足以顯視為貨品帶來最後的實質性轉型。

如沒有專業顧問的詳細分析或美國 CBP(或兩者)的意見,這種分散供應鏈的結構很可能會視為欺詐行為。  

這份清單僅例舉較常見的海關欺詐行為,和可能潛在的吹哨者——無論是內部員工、競爭對手、還是供應商——都應該警惕及舉報這些欺詐行為,亦可從美國政府中獲得可觀的吹哨者獎金。

我們的團隊在亞洲、大中華和美國擁有超過 20 年的海關和國際貿易的實踐經驗,我們隨時準備幫助您並討論您潛在的海關欺詐索賠。歡迎填寫在線表格或立即致電 +1 (614) 641-8792 與我們首席律師安排免費和保密的傾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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