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吹哨者獎勵計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吹哨者獎勵計劃,用於舉報違反美國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和規避美國外國投資管制的行為。

什麼是SEC 吹哨者獎勵計劃?

《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中,美國國會制定了一項吹哨者獎勵計劃,該計劃為個人提供金錢獎勵,讓他們站出來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舉報可能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 根據該計劃,符合條件的吹哨者可獲得 SEC和其他當局訴訟個案中討回款項之10% 至 30% 作為獎勵。

吹哨者獎勵計劃的資格

吹哨者必須自願向 SEC 提供有關可能違反證券法的原始資料,而該舉證資料使SEC得以成功實施執法行為並對違法者懲處超過100萬美元的制裁。

SEC 廣泛的監管管轄權

違反某些國際貿易和投資法規、或違反《反海外貪腐法》的行為屬於 SEC 的監管職權範圍,其民事執法令涵蓋出口管制、制裁和貪腐違規行為,儘管司法部可因自願性自我披露而拒絕起訴。

由於這些法律領域和潛在規避計劃往往較為複雜,因此與具有豐富國際貿易和投資監管經驗的律師合作,對於評估您的案件最為重要。向SEC提出最佳的個案以協助他們了解你的舉報並進一步展開調查。

利用我們對《多德-弗蘭克》吹哨者案件的深厚專業知識,其中涉及到:

根據美國的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目標,美國對世界各地的個人、實體和司法管轄區實施經濟和貿易制裁。其制裁通常禁止與受制裁的個人、實體、政府或政府實體進行交易。全面制裁——也稱為「禁運」,通常禁止與特定國家或地區進行所有貿易。目前,美國對古巴、伊朗、朝鮮、敘利亞和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實施全面制裁。美國亦對俄羅斯和委內瑞拉實施重大制裁計劃。此外,美國維持針對特定個人和實體的定向制裁計劃。

制裁一般分為兩類:所謂的一級制裁和二級制裁。一級制裁適用於美國人或與美國存在聯繫的情況,例如美國人有份參與其中、涉及商品為美國原產或在美國境內進行交易。二級制裁授權 OFAC 或國務院就對個人(包括非美國人)進行特定活動的制裁。這些制裁旨在阻止非美國人參與某些交易,即使該交易與美國沒有聯繫(因此不受於一級製裁)。

制裁是嚴格責任制度 (Strict Liability)。雖然違規(沒有過失或意圖的證明)只會導致民事責任,但 OFAC 在決定處以處罰時會考慮其過失和意圖。個人和實體亦會因「故意」違反、企圖違反、共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美國法律規定的任何許可、命令、法規或禁令而面臨刑事責任,刑罰包括監禁和罰款。

SEC在審查和處罰可能違反制裁的公司採取積極的態度,特別是有關與上市公司的披露,以確保充分舉報商業的風險。

當這些信息被認為對當前和未來的投資者為重要時,公司會進行披露。一般來說,財務重要性是披露的主要因素,但肯定不是唯一因素。

近年來,SEC向公司就詢問有關制裁和貿易相關調查發送越來越多的意見書。 《華爾街日報》報導稱,此類調查自 2014 年以來增加了兩倍多。  

美國出口管制法適用於某些商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再出口和轉讓。受出口管理條例 (EAR) 約束的物品包括實際位於美國境內的物品、美國原產的物品(無論位於何處)和某些外國原產的物品。根據 EAR 控制的每個物品都分配有一個出口控制分類號 (ECCN),用於斷定管制的原因 - 例如國家安全、地區穩定或反恐等 , 以及確定是否需要許可證才能出口物品到特定國家。受控物品在出口到不同國家可能受完全不同的限制,例如,受控物品可能需要許可證才能出口到俄羅斯,但不需要許可證出口到加拿大。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ECRA) 至 2018 年簽署為法律後,大幅擴展對美國技術的出口限制。

更重要的是,美國出口管制法具有治外法權。這意味著在美國境外發生的交易和轉移仍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約束。事實上,迄今為止,大多數美國政府實質採取的執法行動都涉及在美國境外發生的違規行為,甚至涉及非美國原產的製成品。 最近因SEC 的執法而引致對違反貪腐、制裁和出口管制的行為處以數百萬美元的民事處罰。潛在的吹哨者必須有一位能了解這些複雜法規的律師,並且能協助吹哨者向SEC提出可採取行動的個案以供進一步的調查。  

2018 年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FIRRMA)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 (CFIUS) 進行的國家安全審查規則作出全面改革,旨在透過防止被認定是地緣政治對手的公司獲得下一代技術來保護美國擁有的技術優勢。

FIRRMA 及其實施條例為三大類有外國資金投資的美國企業規定作出強制性的 CFIUS 申報。其中一類包括涉及外國投資於美國企業的交易,該企業生產、設計、測試、製造、或開發美國的「關鍵技術」,該技術被定義為受當局控制的某些出口物品,包括:

  • 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ITAR);
  • 美國商務部出口管理條例 (EAR);
  • 美國能源部關於核設備和材料的進出口,以及對外國原子能活動援助的規定;
  • 美國農業部關於持有、使用和轉讓特定藥劑和毒素的規定;和/或
  • 根據《出口管制改革法》指定的新興和基礎技術。
透過這定義「關鍵技術」,FIRRMA 明確地將 CFIUS 的職責與那些管理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 CFIUS 成員機構,尤其是美國商務部聯繫起來。

根據 FIRRMA,CFIUS 對有外國資金投資的美國企業而涉及關鍵技術的,實施強制性申報程序,當這些關鍵技術轉移到外國投資者所在的國家便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如此便與出口管制法律相聯,並同步發展。

未能作出強制申報可導致高達 250,000 美元的民事罰款或其交易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此外還可能導致解除其交易。  

《反海外貪腐法》(FCPA)是最有效的反貪腐法。 根據 FCPA,上市公司有兩項主要義務:
A. 反賄賂
禁止個人和企業賄賂外國官員以保留或獲得業務。
B. 會計欺詐
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和保存賬簿、記錄和賬戶,以準確地反映公司的交易。 公司不得偽造這些記錄,並須設立和維護適當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

《反海外貪腐法》的範圍極其廣泛,適用於全球。 它延伸到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員工,以及境外實體和代理人。

毫無爭議的是,《反海外貪腐法》賦予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廣泛的管轄權,以執行禁止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規定。 但在最近針對 Quad/Graphics Inc. (Quad) 的 FCPA 訴訟中,SEC 利用反貪腐法規對上市公司進行處罰,不僅因為其受賄,還因它違反了美國制裁和出口管制法。  

我們的團隊有豐富專業知識處理涉及這些複雜法律領域的案件,並且有親身的實戰經驗,了解全球現代商業實況和文化背景。 這些經驗對準備提交給 SEC 的吹哨者舉報個案以作進一步調查非常重要。

我們的團隊準備好跟您討論潛在的吹哨者個案。 請填寫線上表格或立即致電 +1 (614) 641-8792 與我們首席律師安排免費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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